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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国防科工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印发后,各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采取怎样的组织管理模式?
答: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委托方(以下称甲方)一般为涉军单位,如XX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公司第XX研究院等;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即咨询服务单位,如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会计师事务所、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甲方单位性质,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甲方为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指除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以外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④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
(2)甲方为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③军工集团公司组织管理;④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监管对象信息来源于后反馈,详见第4条解答);⑤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军工集团公司委托涉密业务参照此模式执行。
在委托涉密业务前,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后,甲方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咨询服务有关情况(甲乙双方单位名称、所在地市,涉密项目类别、名称、密级、合同期限,涉及的保密事项或密点等)向主管部门(单位)备案,供主管部门(单位)掌握情况。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军工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汇总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军工涉密业务进行属地监管;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对甲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延伸到乙方进行检查。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管。
2.在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前,甲方应当确认乙方具备哪些安全保密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入把关环节,乙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2)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
(4)人员条件:明确了参与军工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5)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6)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以上条件,由甲方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方式确认,或者由乙方提供具备上述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
3.双方履约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应如何处置?
委托涉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甲方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按以下情形做好应急处置:
(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安全保密条件的:立即中止涉密业务委托,回收涉密文电资料,责令乙方封存与涉密项目相关的计算机及信息化设备(含载体),按照保密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安全保密条件不完备或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立即暂停涉密业务,责令乙方开展全面整改,并组织现场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业务;
(3)乙方安全保密条件完备但存在泄密隐患的:责令乙方开展专项整改,并组织审查验收。
4.军工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建立本集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建议军工任务重、涉密单位多、涉密程度深的军工省份出台有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尽快建立完善属地化管理机制。
有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中,不得设立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准入凭证。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应当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5.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备案渠道应当掌握并负责监管的涉密业务主要来源于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营单位以及通过对外委托军工涉密咨询服务可能延伸到的咨询服务单位。
国防科工局将对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行政区划反馈给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由后者纳入属地监管范围。
6.能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咨询服务单位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答:根据上述第2条解答,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入把关环节,乙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已非常明确,可由甲方通过书面审核确认或自行组织现场审核确认,无需委托第三方机构,且不得向咨询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新《办法》突出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采取事中抽查、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安全保密条件及甲乙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7.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国防科工局能否提供保密协议的样本?
答:甲方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时,应当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由、委托项目的密级(含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求、保密责任、禁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密协议文本如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涉密事项管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内部敏感事项进行管理。
为做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更好地服务涉军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国防科工局编制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保密协议书(样式)》,并在官网进行发布,供军工涉密业务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参考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涉军单位的母公司(未取得军工保密资格)因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宜,委托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工作,且工作内容涉及到其下属或控股的涉军单位军工涉密业务时,由其下属或控股的涉军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保密协议书》。
8.国防科工局已出台新的《办法》,还会出台新的《细则》吗?
答:新《办法》出台后,国防科工局暂不再出台有关《细则》。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本集团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省级国防科技管理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9.咨询服务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地址等变更怎么办?
答:新《办法》实施后,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再实行安全保密条件事前审批,不涉及证书信息变更问题。咨询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的,只需要及时向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甲方单位报告,并按甲方相关要求执行。
10.已制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仍在有效期内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可供甲方确认乙方安全保密条件时参考,但不是承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必备条件。
11.《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要交年度自查报告?
答:新《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不再要求已取得《备案证书》的单位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12.《备案证书》到期后怎么办?以后还可能发《备案证书》吗?
答: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后无需再次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工局不再发布《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不再颁发《备案证书》。
13.《备案证书》到期后原来的安全保密条件(软硬件)可撤销吗?
答: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备案证书》到期后,正在承担或准备承担军工涉密业务的单位,原来的保密条件(软硬件)不能撤销。
14.承接军工涉密项目后,项目中的非密部分是否也需要按涉密事项管理?
答:军工涉密业务(项目)中可能包含的内部敏感信息,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得按照公开事项处理,建议参照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事项进行管理。除军工涉密业务(项目)之外的信息,可以不按照涉密事项管理。
15.不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所掌握的涉密和内部敏感信息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涉密载体管理要求,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审批(应明确审批意见)、监销(监销人签字确认)手续,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进行销毁处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如不具备相应销毁条件,可移交甲方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销毁,并留存相关手续。
16.咨询服务单位新增涉密人员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咨询服务单位应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17.咨询服务单位新增的涉密人员需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吗?
答: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留存备案信息。如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接受咨询服务单位报备,应当提请上级管理部门(单位)或甲方单位集中递交备案。
18.未通过保密业务培训取证的工作人员,能否从事军工涉密业务?
答:新《办法》不再要求咨询服务单位中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取证上岗,但应当根据其岗位涉密情况准确界定为涉密人员。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年度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19.咨询服务单位自己不具备培训涉密人员的能力,国防科工局以后还会组织培训吗?
答:新《办法》实施后,国防科工局不再组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不再颁发《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涉密人员培训能力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组织的保密业务培训。
20.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怎么管理?
答: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按照政府或其他业务委托方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21.涉密军品运输业务属于新《办法》管理范围吗?
答:涉密军品运输业务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属于新《办法》的管理范围。
22.国防科工局会设置对外服务电话吗?
答:国防科工局将专门设置对外业务服务电话,对此项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并将适时设立信息反馈平台(筹),接收群众监督和举报信息。
信息反馈平台正式运行前,欢迎拨打010-88581000服务电话继续咨询问题(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3:00-17:00),我们将及时给予解答。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发布后,原《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一版)》同时废止,以第二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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