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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