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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算违规,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一定要加盖CNAS章,有约束的做法是企业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注明需要加盖CNAS章,如果仍未加盖可算做违约。应该不违规吧,很多项目都还没有规程规范什么的,没检定、校准依据。
1—对于不加盖CNAS 章,现在市场上的确有这样的实验室在这样做。他们一般有某个仪器的校准设备,但是该项目没有通过CNAS 认可,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他们会这样做,这类公司的存在很大程度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5 实验室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志。
2—对于上帝所提到的,校准证书上没有加盖CNAS章,质量体系审核或者顾客审查时,一般不会导致报告无效。ISO9001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应对照能溯源到国际/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何种途径没有定性的规定。
3—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1 获认可的实验室或机构,应将认可标志置于报告/证书首页的适当位置。
赞成观点。计量法只规定什么样的机构在完成检定后应该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证书和报告加盖单位专用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一定加盖CNAS认证标识或其它认证标识。
“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那是因为客户的“供方管理”上出了问题。的确应该开个“不符合项报告”。
组织应该对为自己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供方”进行供方评价和实施供方管理,让供方提供其能力和资质各种证据,包括供方的建标情况、CNAS认可、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计量授权、授权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详细清单等各方面的情况,必要时还应该到“供方”进行调查和或审核。在自己接受审核时,外审员提出怀疑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权威性和有效性时,即可向外审员提供供方评价记录和对供方动态管理档案。
从题目上看并不违规,没有规定一定要CNAS章,但如果事先有要求证书要有CNAS章但校准机构不盖,就是校准机构不对了。但是从内容上看,是违规的,“出具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肯定不行,如果这样还付给校准费用,那是送校单位太傻了。 我认为是在违规,或是潜在违规。实际上,如果该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对于其通过了的项目他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其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除非他脑子有毛病)。之所以他在其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是因为其这些项目没有通过了CNAS认可。可见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一般都是在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超认可范围的行为。所以,我有或是潜在违规之说。CNAS每年一次的扩项评审,需要有半年以上开展该项目的的记录,这个阶段的证书当然是没有CNASlogo的,但是溯源性是可以通过设备送检证书保证的。个人认为以是否有CNAS章判断是否符合溯源性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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