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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单位准备建你眼镜店计量检定的标!请问设备在哪里买的?有比下面便宜的吗???
我现在查到的是
焦度计 2.0万(托普康)
眼镜片用顶焦度标准镜片0.78万(中国计量研究院)
瞳距仪检定装置0.55万(中国计量研究院)
专用模拟眼0.79万(中国计量研究院)
验光机顶焦度标准器0.68万(中国计量研究院)或者是能够对眼镜店焦度计\验光机\瞳距仪\镜片箱四样进行检定的设备均可以告知。
回答:我们就如你所述的,焦度计 2.0万(托普康)、眼镜片用顶焦度标准镜片0.78万(中国计量研究院)、瞳距仪检定装置0.55万(中国计量研究院)、专用模拟眼0.79万(中国计量研究院)、验光机顶焦度标准器0.68万(中国计量研究院)、但我们添加了彩镜片检定项目.我们全部是在国家计量院买的,三年前买的,焦度计比你的贵,其他的都差不多。
我们还买了一台TOPCON的TM-2,3万8,没多大用处。我也刚刚上了一个新项目,就是你所提到的瞳距仪检定设备,在中科院买的,跟瞳距仪配合使用发现一个问题,没有办法调节PD键,怎么办呢?PD键被压在了下面.能告诉我怎么解决吗,2006年建标,买的中国计量研究院的,与上述价格差不多,去年要求换焦度计,中国计量研究院的大约3万,至今还没有更换,这个标准的成本太大了,去年焦度计一个值不准,找了厂家说不能调,重新购置了一台焦度计2万元,今年检定时一片客观眼镜片开胶,换了一片6000元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54 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件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擅自调整检定周期。
(五)不得伪造数据。
(六)不得超过标准收费。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眼镜制配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本办法所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经营者的统称。
(二)生产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销售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营者是指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对眼镜制配者提出了六大要求,违规者将最高被处罚3万元。省局已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将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将持续到今年上半年。
《办法》对眼镜制配者提出了六大计量要求,即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须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计量器具应当具有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并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办法》分别对于违反规定的眼镜制配者和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以及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和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分别作出了具体罚则。比如,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提供眼镜制配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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