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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
目的: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销售、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商品量计量、能源计量,实施计量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其它计量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主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计量义务:国家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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