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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计量义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从事计量活动,诚信计量。
强制管理计量器具规定:国家对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实施强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选定的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法定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活动,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个别领域有特殊需要,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领域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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