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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批准制度:以销售为目的,制造或者进口列入《目录》实施标准物质批准证书管理的标准物质,必须取得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
申请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条件:申请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二)有满足需要的固定生产场所、人员、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室;
(三)有完整的研制报告、与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对照比较报告、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四)有标准物质样品;
(五)有保证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六)研制方法和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七)易燃、易爆、剧毒、有害等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应当符合前款第一、第三、第四、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标准物质受理部门:申请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应当由制造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应当由境外制造者或者其代理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标准物质许可程序:受理申请的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有效期限: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五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或进口相应的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性: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只对批准的品种有效。新增品种的,应当另行办理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
制造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标准物质批准证书。进口标准物质的经销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要求:制造者应当定期对标准物质的量值进行检验,保证量值准确。销售者应当在定值有效期内销售标准物质或者进口标准物质。
对使用者的要求:使用者应当在定值有效期内使用标准物质或者进口标准物质。超过定值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或者进口标准物质,不得用于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
禁止条款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进口和销售列入《目录》实施标准物质批准证书管理,但未取得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的标准物质。
禁止条款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进口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标准物质;不得擅自改动标准物质批准证书或者进口标准物质批准证书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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