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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本法需要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本法的需要,授权具备条件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质量监督检验,向社会开展商品量计量检验,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能源效率测试以及能源公证计量等任务。
授权原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本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开展计量授权工作。
受理机关: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跨省(际)承担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授权,不得从事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任务。
申请授权的条件:申请计量授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二)有与其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
(三)有与其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其他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
(四)有取得与其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计量职业资格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其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申请授权:申请计量授权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考核发证程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授权证书期限: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根据实施本法的需要决定是否继续授权。决定继续授权的,对持证者进行审查,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续期为五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授权,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性:计量授权证书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计量授权证书。
义务和职责:被授权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授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对下级监督: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授权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计量授权,予以纠正。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国家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计量检定、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以及相关测试工作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并注册。对从事其他计量技术工作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国家鼓励其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
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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