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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颁布(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
收费:依照本法规定申请计量许可、考核、检定,仲裁检定,仲裁检验,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例外条款计量法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工作和军品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有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
前款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术语、溯源等级图、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以及其他计量技术规范。
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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