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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公司的计量和测量管理制度
计量和测量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吉林省关于计量测量工作的若干规定。
2、测量计量器具应分类建立台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养、送检。
3、选用合理的测量方法和正确使用测量仪器,不得在阴雨天气使用仪器,如因实际需要使用,必须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做到完整、准确、真实,禁止弄虚作假。
5、发现测量器具和计量器具失准,应立即上报,并送市指定的检验中心进行维修校正。
6、由于保管、保养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的计量和测量器具损坏,当事人按价赔偿。
7、不准使用未编号、不合格或超过检验使用周期的计量测量器具。
8、施工现场水准测量基准点的测设,应根据长春市测绘院提供的水准高程点进行测量,并引测到施工现场,设置标高基准点。
9、沉降观测应根据设计要求和长春市有关规定进行基准点的设置和定期观测。在沉降观测中,如发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0、单位工程的测量定位由施工员放线,技术负责人复核,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复核并办理签证手续。
11、及时整理、编辑好各项测量结果,报技术负责人审阅后交资料员归档保存。
12、砂浆、混凝土等调和材料的配料必须准确,级配人员必须及时提供配比数据,并根据气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监督配料的准确性,禁止进行估料约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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