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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1:将仪器的响应示值与其启动信号或与通过其他方法测得的真实值相联系的过程。
定义2: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仪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其目的是通过与标准比较确定测量装置的示值。
仪器计量校准的范围
A 类仪器设备是指计量保证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器具等。对 A类器具应制订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周检计划,检定时要严格执行检定规程,校准时也要明确周期。
B 类仪器设备是指通用的、有准确度要求的、对产品质量有明确影响的仪器设备等。此类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如工作需要对其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检定,可使用校准,经评估测试后可延长校准周期。
C 类仪器设备是指国家规定进行一次性检定和国家暂无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对此类仪器设备可在入库验收检定后投入使用,使用过程可进功能检查。尤其是附在设备上的仪表。
仪器校准依据:计量校准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没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以执行从事计量校准的机构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
仪器校准服务备案制度: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备案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关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申请备案条件: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证明;
(二)与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证明;
(三)与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经营规模证明;
(四)用于计量校准服务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计量基准证书、国家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相关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证书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证明;
(五)与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职业资格人员证明和管理制度。
备案办理程序:申请备案,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备案审查。审查合格的,自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备案期限:校准机构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五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校准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
备案证书的有效性: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只对备案的项目有效。新增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备案。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校准机构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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