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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不必过分认真地去区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两个术语,因为测量仪器的示值也是测量结果。因此, 所有的重复性均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只是考虑问题的重点不同而已。”说得直白一点,重复性就是测得值的重复性,而测得值由实施测量过程获得,因此重复性就是测量过程或测量方法的重复性。
这里不必认真区分,完成是因为无法区分,任何测试之后的数据,都是测试结果的重复性。
但问题是,我们的目的,从目的我们是可以显著区分的。在做测试仪器的重复性时,我们必然选择重复性非常小的被测仪器,以此减小最后测试结果中被测仪器的影响,请注意,在做测试仪器的重复性我需要刻意的去降低别的分量的影响。
而在做测试结果的重复性时,则不然。所以你可以说“做测试仪器的重复性”所得的数据都是“测试结果的重复性”,但你不能说“测试结果的重复性”一定可以表征某个“测试仪器的重复性”。
而这正是JJF1033-2008中C1讨论中重点,C1中要求引入”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而不刻意降低被测仪器重复性分量的影响,那么这只能归为测试结果的重复性,即”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实验“,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为计量标准本身的重复性,而是为了计量标准+被校准/检定对象这一个测试系统测试结果的重复性。
规范强调“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无非是告诉我们最简单和最直接方便的,最容易找到的用来考核计量标准稳定性和重复性的东西莫过于被检对象,告诉我们不必花太大的精力去到处寻找。但正如你所,在“被测仪器的重复性足够小”方面强调得是不够充分,我们只能从字里行间理解知道,理解不到就会产生用一个重复性、稳定性、准确性都不如计量标准的被检对象考核计量标准实在是有违科学性。我们之前一直都以计量标准这一测试仪器的重复性对JJF1033-2008进行讨论,这是正是错误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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