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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对一道考题进行了请教,关于量制传递和溯源的“越级”和“逐级”进行学习。这段时间我又反复查看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问题:1:量制溯源是否“不受等级限制”?如果因为溯源可以越级就说不受等级限制,那么“从低等级向高等级传递”是否不是等级限制?
2:溯源和传递是一个过程两个方面的结果,那么为什么溯源可以越级,越级溯源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成为越级的传递?而必须说是量制传递是“逐级”?
3:是否可以拿高等级的标准越过某些等级直接传递到更低等级的计量器具?如果可以,是否这是“越级传递”?
我现在对这三个问题见解如下:量制溯源确实不受等级限制,但是这样说并非是指那个不受低等级向高等级溯源的限制。溯源是可以越级的的,传递是逐级的。可以“越等级”进行量制传递。这些答案大部分与传统理解无二,就其中的觉得“逻辑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
量制传递和量制溯源的建立过程与实现是传递逐级,溯源可以越级。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传递链条,那么溯源也就没什么可以越级之说了。这里的越级与逐级是指体系的实现,而不是单次的行为。
单次送检、校是为了实现量制溯源或者传递,不是为了实现那个体系,是那个体系已经完成后的行为。参照形成的体系链条,才有了“越级”与“逐级”之说。
尽管如此,我仍旧认为“溯源不受等级限制”之说不太合适。一是适用出处问题:法律法规技术文献中没有找到,13版本注册计量师教材中也不再出现。二是表述问题:一般这句话在教材中前面还有一句:“量制溯源不严格按照等级”。并非是不按照等级。这里的溯源无法区分是体系的形成还是单次溯源行为。单一的作为标准有断章取义之嫌。
不知道这个看法是否还有瑕疵,请多指教。
其实,我认为你进入了一个误区。你把传递和溯源看成了一个检定或校准工作,就检定/校准工作而言都是用计量标准对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进行检测,这种工作毫无差异。如果思维坠入了检定/校准工作中来与传递和溯源相联系,势必令人郁闷,解不开相互之间的区别这个结。
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是一种制度,不是指一项工作。量值传递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在JJF1001中是9.60条。量值溯源是组织自身测量工作的需求,在JJF1001中是4.14条。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一个目标,确保量值单位统一、准确可靠。
因此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开始逐级向下传,沱沱河的水总不能不经金沙江、宜宾、重庆、武汉就流到了上海,所以是逐级传递的。在技术上建立了各等级计量标准,在组织上建立了国、省、市、县技术机构,无论技术上还是组织上都是逐级的,这就是“法”确定的。
溯源因为是企业测量的需求,因此是从被测产品的被测参数开始向上找源头的。也就是我有了一桶长江水,问水从何来,要找水的来源。我可以找到南京,也可以找到武汉或宜宾,甚至找到攀枝花,只要是向上找到一个来源即可,因此溯源是可以越级的。至于越级到了武汉,执行检定/校准,当然武汉会用它的上游,来自宜昌的水与其比对,以确定这桶水的溯源性。检定/校准工作始终是用高一级的计量标准对被检仪器执行检测的,传递和溯源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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